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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03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林進來
訴訟代理人
陳心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複代理人
楊馥璟律師
被告
莊英通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303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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