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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111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徐玉玲

聲請人
夏子涵
相對人
巨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炯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一一五年六月十六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結果「一、本調解案成立。二、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所有爭議事項以45,873元達成和解;資方應於115年6月30日(含)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戶名:夏子涵,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東蘆洲分行,銀行帳戶:000000000000)」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柒拾參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5年6月16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中華法令遵循暨法制管理交流協會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45,873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如主文所示內容之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據。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薪資及資遣費共45,873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丁柔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勞執字第111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准予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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