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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8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賴彥魁

原告
洪皓哲
訴訟代理人
蔡旻哲律師
被告
尚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易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次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因未確定僱傭關係存續期間,實務上向依上開規定,推定僱傭關係之存續期間逾5年者,以5年之薪資及其他定期給付總額計算(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查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按月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9,000元及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1,770元。審諸本件係因定期給付而涉訟,惟因原告主張之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本院推定其尚可工作之期間逾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應以5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月薪2萬9,000元及每月提繳勞工退休金1,770元之5年總額計算,核定為184萬6,200元【計算式:

(29,000+1,770)×12×5=1,846,200】,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3,14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3,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15元【計算式:23,145×1/3=7

,715】。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勞補字第83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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