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83號
- 原告
- 洪皓哲
- 訴訟代理人
- 蔡旻哲律師
- 被告
- 尚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易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次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因未確定僱傭關係存續期間,實務上向依上開規定,推定僱傭關係之存續期間逾5年者,以5年之薪資及其他定期給付總額計算(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查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按月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9,000元及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1,770元。審諸本件係因定期給付而涉訟,惟因原告主張之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本院推定其尚可工作之期間逾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應以5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月薪2萬9,000元及每月提繳勞工退休金1,770元之5年總額計算,核定為184萬6,200元【計算式:
(29,000+1,770)×12×5=1,846,200】,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3,14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3,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15元【計算式:23,145×1/3=7
,715】。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