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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建字第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永豐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秋
被告
諾亞科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異議,依法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以115年度審補字第98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 115年6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參,揆諸前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建字第4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