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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2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元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登尉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3,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補字第129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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