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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40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原生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宏
被告
群光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進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73萬3,464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說明,原告請求自利息起算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5月13日之利息,即應與本金合併計算之。是訴訟標的金額為2,091萬5,23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萬4,596元,扣除先前繳交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萬4,09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2,073萬3,464元 1 利息 2,073萬3,464元 115年3月11日 115年5月13日 (64/365) 5% 18萬1,772.84元  小計       18萬1,772.84元 合計        2,091萬5,237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補字第1401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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