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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53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簡美琴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被告
羅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明定。此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騰空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11樓房屋、積欠之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兩造所簽房屋租賃契約及民法第179條前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字第2533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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