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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957號

返還印鑑章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昇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景沛
原告
明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景沛
被告
許凱傑

上列兩造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印鑑章等事件,依原告陳報及被告之戶籍地址均為新北市淡水區。復本件亦未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所定其他特別審判籍或有合意管轄之情形,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字第957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印鑑章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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