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957號
- 原告
- 昇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景沛
- 原告
- 明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景沛
- 被告
- 許凱傑
上列兩造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印鑑章等事件,依原告陳報及被告之戶籍地址均為新北市淡水區。復本件亦未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所定其他特別審判籍或有合意管轄之情形,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