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081號
- 原告
- 胡甯筑
- 訴訟代理人
- 楊敏宏律師
- 被告
- 王予儀
- 被告
- 張帷忠
- 被告
- 吳俊賢
- 被告
- 陸育昂
- 被告
- 蘇怡芳
- 被告
- 林祐群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黃柏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除蘇怡芳、林祐群(與王予儀、張惟忠、吳俊賢、陸育昂等共6人合稱被告,分則逕稱其等之名)有到庭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因政治理念相近而加入名為「玩固台獨」之Line群組(下稱系爭群組)就政治議題與選情交換想法,該群組成員約50至60人,原告於該群組中之暱稱為「蝴蝶會滾不會飛~*」。被告竟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至111年12月29日間,在系爭群組中,分別發表如附表底線所示之言論,即因王予儀先誹謗稱:「我真沒料到有人(按:指原告)會自己發黑函抹黑自己,然後用此來攻擊自認為的敵人、就一句話!噁心、老話一句~多行不義必自斃、我內心充滿無限幹意」,並如附表編號3所示,於111年12月28日下午1:10張貼兩張王予儀自行撰擬、寄發之信函,用以誣賴係原告所發,而其餘被告不查,跟著指摘原告行為卑劣,被告發表之言論,均損害原告之人格尊嚴及社會價值,而均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二)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王予儀應以公開貼文方式,以未設定閱讀權限、置頂貼文之方式,於被告私人臉書帳號「王豆子」、臉書帳號「鄭固台」、臉書帳號「許修齊」、臉書社團「玩固台獨」刊登本判決正本自第一頁第一行起至主文全部內容止(兩造地址應遮隱)之彩色照片7日,7日內不得在上開臉書專頁刊登其他文章,且不得於該貼文刊登其他文字、圖片、影音。
3.王予儀應於「玩固台獨Line社群」中,以被告本人帳號張貼本判決正本自第一頁第一行起至主文全部內容止(兩造地址應遮隱)之彩色照片7日,7日內不得收回及刪除。
4.張惟忠應以公開貼文方式,以未設定閱讀權限、置頂貼文之方式,於被告私人臉書帳號「張美石」,刊登本判決正本自第一頁第一行起至主文全部內容止(兩造地址應遮隱)之彩色照片7日,7日內不得在上開臉書專頁刊登其他文章,且不得於該貼文刊登其他文字、圖片、影音。
5.張惟忠應於「玩固台獨Line社群」中,以被告本人帳號張貼本判決正本自第一頁第一行起至主文全部內容止(兩造地址應遮隱)之彩色照片7日,7日內不得收回及刪除。
6.吳俊賢應以公開貼文方式,以未設定閱讀權限、置頂貼文之方式,於被告私人臉書帳號「Leonad」,刊登本判決正本自第一頁第一行起至主文全部內容止(兩造地址應遮隱)之彩色照片7日,7日內不得在上開臉書專頁刊登其他文章,且不得於該貼文刊登其他文字、圖片、影音。
7.吳俊賢應於「玩固台獨Line社群」中,以被告本人帳號張貼本判決正本自第一頁第一行起至主文全部內容止(兩造地址應遮隱)之彩色照片7日,7日內不得收回及刪除。
8.陸育昂應以公開貼文方式,以未設定閱讀權限、置頂貼文之方式,於被告私人臉書帳號「榊原涼介」、臉書帳號「RyosukeLiok」,刊登本判決正本自第一頁第一行起至主文全部內容止(兩造地址應遮隱)之彩色照片7日,7日內不得在上開臉書專頁刊登其他文章,且不得於該貼文刊登其他文字、圖片、影音。
9.陸育昂應於「玩固台獨Line社群」中,以被告本人帳號張貼本判決正本自第一頁第一行起至主文全部內容止(兩造地址應遮隱)之彩色照片7日,7日內不得收回及刪除。
10.蘇怡芳應以公開貼文方式,以未設定閱讀權限、置頂貼文之方式,於被告私人臉書帳號「IannaSu」,刊登本判決正本自第一頁第一行起至主文全部內容止(兩造地址應遮隱)之彩色照片7日,7日內不得在上開臉書專頁刊登其他文章,且不得於該貼文刊登其他文字、圖片、影音。
11.蘇怡芳應於「玩固台獨Line社群」中,以被告本人帳號張貼本判決正本自第一頁第一行起至主文全部內容止(兩造地址應遮隱)之彩色照片7日,7日內不得收回及刪除。
12.林祐群應以公開貼文方式,以未設定閱讀權限、置頂貼文之方式,於被告私人臉書帳號「JindoLin」,刊登本判決正本自第一頁第一行起至主文全部內容止(兩造地址應遮隱)之彩色照片7日,7日內不得在上開臉書專頁刊登其他文章,且不得於該貼文刊登其他文字、圖片、影音。
13.林祐群應於「玩固台獨Line社群」中,以被告本人帳號張貼本判決正本自第一頁第一行起至主文全部內容止(兩造地址應遮隱)之彩色照片7日,7日內不得收回及刪除。
14.關於第1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王予儀、張惟忠、吳俊賢、陸育昂等4人:
1.原告主張被告係於111年12月26日至111年12月29日間發表附表誹謗言論,則自111年12月29日2年侵權時效,至113年12月29日屆滿,原告於113年12月24日提起本件訴訟,因未繳納裁判費,故待其繳足即已罹於2年時效。
2.王予儀發表之言論均經合理查證,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其內容為真實,此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簡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續字第82號對原告盜用帳號偽造文書之行為提起公訴,又屬善意發表之言論,故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之侵害。
3.張惟忠發表之言論,或係基於可信事證所生之情緒反應與質疑,或係附加免責聲明之主觀推論與意見表達,均難認具備侵害名譽權之違法性。
4.吳俊賢發表之言論,或屬無從特定對象之抽象情緒表達,或屬對公共事務(Podcast企劃)之意見評論,或雖涉及爭議但未使用侮辱性言詞而屬價值判斷與社交選擇之表述,均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5.陸育昂並未參與系爭群組,原告所指侵害名譽權之行為均與其無涉,此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028號為不起訴處分。
6.陸育昂不在系爭群組外,王予儀、張惟忠、吳俊賢3人更係於不同時、地,基於各自獨立之動機與語境發表言論,彼此間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不構成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自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蘇怡芳:原告先前對我提告,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3337號為不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3336號駁回再議處分而告確定,另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2360、22361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本件訴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林祐群:附表編號18之言論,係描述某特定事實之意見表達,所言內容亦無常人可觀出刺激原告名譽與社會評價之處。縱使出言使原告感到刺激不悅,亦屬法律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範圍,自難謂有任何侵權行為存在。
(四)全體被告並均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罹於2年時效: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原告主張被告係於111年12月26日至111年12月29日間,發表附表所示言論等語,被告未予爭執,王予儀、張惟忠、吳俊賢、陸育昂等4人並辯稱原告至遲應於111年12月29日即知悉其名譽之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而起算2年時效,應至113年12月29日屆滿等語(見本院卷第212頁),亦為原告所是認(見本院卷第444頁),故堪認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於113年12月24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收狀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並未罹於2年時效。縱使原告起訴時未同時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裁定命補正並就訴訟標的價額經抗告審審認後,原告於114年12月17日方始繳納裁判費而為補正,此有本院收據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因本院並未認其起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自生補正之效力,從而應認本件於113年12月24日即乃合法繫屬於本院,並未罹於2年時效。
(二)按:
1.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裁判意旨參照)。所謂不法,係指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判決參照),如行為人之行為有阻卻「不法」事由者,得免其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47號判決意旨參照)。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按所謂共同侵權行為,須共同行為人皆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始能成立,若其中一人無故意過失,則其人非侵權行為人,不負與其他具備侵權行為要件之人連帶賠償損害之責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30號民事判決)。
2.按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亦即行為人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意旨參照)。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問題。民法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人民之言論自由基本權利應受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係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予以保障。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旨在平衡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隱私等基本人權而為規範性之解釋,即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斷應趨於一致,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亦應考量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除外規定,作為侵害名譽權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且在民主多元之社會,對於公眾人物或公共事務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論,其違法性之判斷,應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就行為人行為之態樣、方式及言論之內容與社會公益加以衡量,視其客觀上是否違反現行法秩序規範所預設之價值而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44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為適當之評論而言,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應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
3.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表意人事前查證程序是否充分且合理,應衡酌表意人言論自由與被指述者名譽權間之衡平關係,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考量,就個案所涉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陳述事項之時效性、資料來源之可信度、行為人之職業、查證對象、時間、費用成本及難易等因素綜合判斷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2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就意見發表而言,基於言論自由之最大化保障,應容許主觀上非僅為侮辱他人、係對他人違法、違規或一般人皆認為具有瑕疵之作為而為合理評述等情形,並應整體觀察發言情境、雙方關係、前後完整用語及語意脈絡而為論斷,即便行為人口出無涉具體事實、客觀上可認為係謾罵或嘲弄他人、損及他人人格之負面字句,亦不因此必然該當侵害他人名譽之侵權行為,以免日常生活中對他人行為表達反對、負面之簡單評述或個人心得、情緒反應,動輒被論以侵害他人名譽權,而箝制言論自由應有之保障。
(三)王予儀部分:
1.高雄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續字第82號起訴書(下稱系爭起訴書)認:原告與王予儀均為「玩固台獨」LINE群組(即系爭群組)成員,原告於111年8、9月間,因與王予儀洽商Podcast平台廣播節目企劃事宜,取得王予儀使用者名稱為「台灣獨立」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為tw.independent.0000000il.com)密碼,於111年10月5日雙方終止前開廣播節目企劃後,原告竟分為下列行為:
⑴基於妨害電腦使用及偽造文書之犯意,於111年10月16日3時36分許前某時,使用網路IP位址2400:2650:3F61:1800:2d44:146c:2191:a5e上網連線,無故輸入帳號、密碼,入侵王予儀前開電子郵件信箱,並冒用王予儀名義,撰寫:「您好。我是玩固台獨的Amanda(原告之英文名字)··非常抱歉····他們又拿我的名義去騙人」等內容郵件,再於111年10月16日3時36分許,發信寄送予111年九合一選舉之民進黨連江縣長候選人李問,足以生損害於王予儀。
⑵又基於妨害電腦使用及偽造文書之犯意,於111年10月20日9時24分許前某時,使用網路IP位址2400:2650:3F61:1800:2d44:146c:2191:a5e上網連線,無故輸入帳號、密碼,入侵王予儀前開電子郵件信箱,並冒用「玩固台獨」LINE群組成員「Jindo」名義,撰寫:「您好。我是玩固台獨的Jindo····非常抱歉····他們(指被告)又拿我的名義去騙人」等內容郵件,再於111年10月20日9時24分許,寄送予李間及民進黨基隆市議員張之豪,足以生損害於王予儀、李問及張之豪。
⑶再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111年12月25日,以暱稱「蝴蝶會滾不會飛〜*」在「玩固台獨」LINE群組中刊登:「那麼@Ama0000000do兩位願意對造謠抹黑,並且對候選人發黑函的事情給個說法了嗎?」、「當@Ama0000000do兩位做出這樣毀滅團對人格的致命攻擊,我們,還有什麼好說的呢?」等文字訊息,以此不實事項指摘王予儀,足以貶損王予儀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⑷因認原告上開⑴⑵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同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兩罪名;⑶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等情,且此案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中,此有該起訴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見本院卷第401-406頁;限閱卷)。
2.觀諸附表編號3言論之前後脈絡,可見王予儀清楚描述其查證過程及所得證據,揆諸前揭說明,足認王予儀已盡其能力範圍所為之合理查證,主觀上並無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名譽之意思。且觀諸系爭起訴書之證據清單,除有相關證人之證詞外,尚有IP登錄位址紀錄及原告登入、登出上開電子信箱之紀錄,檢察官因而認上開⑴⑵郵件係原告盜用他人帳號所為,遂依法提起公訴,益徵王予儀發表附表編號3關於原告是黑函主人之事實陳述,真實有據,並非反於真實之誹謗甚明;反觀原告主張附表編號3所示,王予儀於111年12月28日下午1:10張貼兩張信函(即系爭起訴書⑴⑵之郵件),係王予儀自行撰擬、寄發,用以誣賴原告等語(見本院卷第15頁),依系爭起訴書可見原告主張顯非真實,無足憑採。故王予儀發表此部分言論,並不該當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3.其餘附表編號3關於意見表達之言論,以及編號15之言論,均係植基於王予儀查證結果所為之評價,其中「黑函」、「但我沒想到你手段竟然髒到這種地步」、「還要四處抹黑跳腳?」、「公主」等文字固有負面意涵;然由系爭起訴書⑶可知,係原告先於111年12月25日,以暱稱「蝴蝶會滾不會飛〜*」在系爭群組中刊登:「那麼@Ama0000000do兩位願意對造謠抹黑,並且對候選人發黑函的事情給個說法了嗎?」、「當@Ama0000000do兩位做出這樣毀滅團對人格的致命攻擊,我們,還有什麼好說的呢?」等文字訊息,以此不實事項指摘王予儀,足以貶損王予儀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嗣經王予儀為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查證,確認所謂黑函根本是原告自導自演,因而發表附表編號3、15之心得及評價,實乃基於自衛自辯而衍生之意見表達,可認其主觀上並無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名譽之意思;且原告以系爭起訴書⑶之誹謗言論公開指摘王予儀在先,則就事發緣由及雙方利益權衡而言,原告自應最大程度容忍王予儀基於查證後回饋之意見評述,應認屬合理之意見表達,並不具有不法性,王予儀當非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要件至明。
4.王予儀發表附表編號1、2之言論:畫線部分言論,毫無任何貶損原告名譽之意思,僅係陳述客觀事實;另綜觀前後脈絡,王予儀僅係就其與原告存有爭議之事項說明原委及客觀事實、提出疑問、說明王予儀已為之作為,毫無任何貶損原告名譽之意思。原告主張畫線部分係侵害原告之名譽權,顯無可採。
5.綜上,王予儀對原告並未成立侵權行為責任。
(四)張惟忠、吳俊賢、蘇怡芳、陸育昂、林祐群部分:
1.附表編號5之言論部分:陸育昂辯稱其並未參與系爭群組,原告所指侵害名譽權之行為均與其無涉,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028號為不起訴處分認定在案且已告確定等語(見本院卷第227-229頁),並有該不起訴處分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3-415頁)。原告並未舉證證明附表編號5之言論即係陸育昂所發表,則原告主張陸育昂係侵權行為人,即屬無據。
2.縱使附表編號5之言論確實係陸育昂所發表,然張惟忠、吳俊賢、蘇怡芳、陸育昂、林祐群等人發表如附表畫線所示之言論,均屬意見表達,雖其中部分文字有負面意涵(例如「多行不義必自斃」)、使用較低俗之文字(例如「我內心充滿無限幹意」);然如系爭起訴書所載,原告先於111年12月25日,以暱稱「蝴蝶會滾不會飛〜*」在系爭群組發表誹謗王予儀之言論,將2人間合作Podcast之爭議使系爭群組之公眾週知,因而使雙方爭議成為系爭群組成員可為公評之事,則嗣經王予儀查證而發表附表編號3之事實陳述後,其餘被告因而對查證過程及查證結果發表如附表畫線所示之心得意見,核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言論,自不具有不法性,其等主觀上更無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名譽之意思。況本件爭議係因原告與王予儀洽商Podcast平台廣播節目企劃事宜所生,由附表中關於「大家就要因為革命情感幫你們買單什麼東西、做什麼事情,然後像衛生紙一樣用完就丟」、「口口聲聲團隊團隊,根本bullshit」、「事情別人做,物資別人出,連免費倉儲都有了,等到看穿你時一腳踢開再抺黑知道內情的人」,可知部分被告也有參與上開原告與王予儀合作Podcast之分工,其等自得對於共事者(即原告與王予儀)之作為及人格品行發表評論,則其等對王予儀查證遭原告誹謗之事發表意見,核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發表之善意評論,不具有不法性,主觀上亦無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名譽之意思甚明。
3.綜上,張惟忠、吳俊賢、蘇怡芳、陸育昂、林祐群對原告並未成立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責任。
四、綜上所述,被告並不成立一般侵權行為,自無從進而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為如「一、原告起訴主張:㈡」所示之聲明請求,均無理由,應予駁回。並應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見本院卷第473-485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時間 發言內容 本院判斷 1 2022/12/25(週日) 下午11:31 蝴蝶會滾不會飛~* 下午11:35 蝴蝶會滾不會飛~* 下午11:50 Amanda (王予儀) @Amanda 有時間設公告的話,要回應了嗎? 我們可以不要用私下的小手段直接就事論事真誠以對嗎? 還是不回應? 嗯…. 好吧! 那麼 @Amanda @jindo🐾 兩位要願意對造謠抹黑,並且對候選人發黑函的事情給個說法了嗎?無論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呢? 我沒有興趣小手段啊。連回應抹黑都懶。要不要點一下看看我有沒有說過話?抹黑什麼麻煩截圖提醒大家跟我。我十分歡迎。任何一句在大群抹黑你半個字。我都負責啊。 截圖 貼出來。 別忘記了。 至於這麼緊張不能貼截圖。也行啊。 那我也直接表態問明白了 赤貧的歐陽霆為什麼要捐贈高度台味跟玩固台獨抽獎禮物?? 三件1450T?? 嫌他欠債太少嗎? 魏筠捐贈六個袋子,你自己去數數高度台味的粉專上,魏筠被抽獎幾個袋子?? 我還有全部群友捐贈物資的照片。兩三大箱的東西。不是放到過期,就是沒有送完。 如果這樣多物資。還要跟一群窮鬼候選人要東西的理由是什麼?? 還有。你真的沒有資格代表我跟候選人要物資。你從來沒有經過我同意。更不用提我也在法蘭克面前直接退回去歐陽霆的三件衣服。我也告訴你。我退回去了。 以上你們要是忘記了。我很樂意獻上截圖還有物資的照片提醒你跟給大家過目,畢竟你訪談多,事業大,可能忘記有這麽多東西也不一定。 剩下請直接回應捐贈物資的群友們,我畢竟在10月一開始就告知你,不再跟你合作,也聽從展哥建議,直接打電話給戴瑋珊聲明我沒有要跟她要任何東西。 10月初已經通知你停止合作,到12月底還在訪談訪談訪談? 我只是不願意合作而已。沒有阻止過訪談。你的日曆要撕好嗎?12月了。剩13個月總統大選。做事吧。 1.核屬事實陳述。 2 2022/12/26(週一) 上午4:23 Amanda (王予儀) 還有啊。 寫信給A議員?? 他不是議員,他是李問,而且他親自告訴我們,你邀訪他用高度台味跟玩固台獨聯名。 但我在10/5已經說明請不要再使用玩固台獨的名。也很樂意所有光芒都送高度台味就可以。 結果呢?10/5之後的人。李雨蓁 吳欣岱 曾玟學 戴瑋珊。每一個都認為我們聯名??粉專上都發聯名?? 包含李問收到的也是?? 我甚至不能說明我沒有要聯名?? 我能不能請問一下,我10/5就說請拿掉玩固台獨的名,為什麼我還得10/16 10/20發信去澄清我真的沒有聯名。 1.核屬事實陳述。 3 2022/12/28(週三) 下午1:09 Amanda (王予儀) 下午1:10 Amanda (王予儀) 下午1:10 Amanda (王予儀) 下午1:10 Amanda (王予儀) 下午1:11 Amanda (王予儀) 下午1:12 Amanda (王予儀) 下午1:12 Amanda (王予儀) 下午1:13 Amanda (王予儀) 下午1:13 Amanda (王予儀) 至於黑函這件事情攸關名譽,我這人,什麼都不在意,但十足在意名譽。所以我一定要Q所有的人都來看清楚,而且我也不打算碼掉個資,非常抱歉,不然無法證明,口口聲聲說我跟Jindo抹黑蝴蝶所做的所有的事情,口口聲聲說我們發黑函四處攻擊他,那就讓大家看看,誰才是黑函的主人,跟所謂收到黑函的人是怎麼回應我的。 當初說好要做Podcast的時候,我跟蝴蝶都有官網信箱的密碼,但是因為信箱一直沒有在使用,我也沒有特別在意,直到我看到黑函的事情,我本來還以為是Jindo發的,但他明明沒有密碼,在我們討論過後,並沒有人寄出這些信,所以我就開始四處查證,我真沒料到有人會自己發黑函抹黑自己,然後用此來攻擊自認為的敵人? 蝴蝶,我們曾經真的很當你是朋友的,即使到我覺得理念不合,我也覺得沒關係大家一起努力,能助選都是好事情,所以我選擇閉嘴,我選擇什麼都不吭聲,我覺得只是個人理念不同而已,但我沒想到你手段竟然髒到這種地步,真是太令我震驚。 後有影片( 不好意思啊。蝴蝶。被抓到了。我砍掉啦 然後號稱收到黑函的兩位苦主。我分別傳訊去詢問。 大家請過目 1.「那就讓大家看看,誰才是黑函的主人」誰是主人部分,屬事實陳述,黑函屬意見表達。 2.「我真沒料到有人會自己發黑函抹黑自己,然後用此來攻擊自認為的敵人」:意見表達。 3.「但我沒想到你手段竟然髒到這種地步」:意見表達。 4 下午1:35 Leonard (吳俊賢) 核屬意見表達。 5 下午1:49 榊原涼介 in 181 we trust (陸育昂) 當以高度台味為名義的訪談幾乎包括了基進的候選人時卻獨缺本群內頗受好評的陳子瑜,有點sense 的就知道背後有些故事,沒想到除了理念的不同手段更是令人下飯啊! 核屬意見表達。 6 下午2:05 板媽講人情論義氣!我服Max181! (蘇怡芳) 老話一句~多行不義必自斃🚬 🦋🔥⋯⋯ 核屬意見表達。 7 下午2:34 Max_改181有人才要回家 (張惟忠) 再來一杯!我內心充滿無限幹意! 核屬意見表達。 8 下午3:07 Max_改181有人才要回家 (張惟忠) 我真的不知道這時候我要說什麼?有人能理解我內心的怒火跟幹意嗎? 我一直不太想管這件事情,即使我一直開玩笑說阿曼是我兄弟,她也倒了很多垃圾給我,我都只是聽與安撫,覺得這就是兩個人做事方法不一樣而已,拆開不要合作就算了,結果我剛剛看到阿曼查出來的結果,我差點拿酒瓶砸桌子! 或許還有人說登入不見得代表發信,我只能說ip都會存在信件的MIME檔頭記錄,只是能不能看到而已,我離開IT這個工作快十年了,但是基本常識還是有。 更何況我對阿曼人格的信任是存在的,大家都知道我沒有要交女友,因為前女友弄我弄得太誇張,我無法再完全信任一個人,我有很多吃飯的女性朋友,對我來說認識一個人,吃飯是最好的觀察方式,這年頭大家都會AA制,但是有些人還是會凹,就算我認識二十幾年我薪數百萬的學妹偶爾還是會凹我,我也不在意,不要太離譜就好。 但是我跟阿曼吃飯,她是連我帶去的酒都算進去,會塞超過的餐費給我結帳,這樣為朋友設想的人,我無法去懷疑她的人格,即使我跟她算有點熟,我也沒有完全的替她說話,因為合作本來就會有摩擦,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風格,阿曼有她的缺點,但是我不認為她是一個會造謠害人的人。 阿派發難的第一時刻,我有問她,要不要說點什麼?她一副我沒有要說什麼啊,我沒有想要吵架,一副被打矇的樣子。 我有請問我心理諮商的朋友,她說阿曼是進入很受傷的心理防衛機制,躲起來療傷了……… X! @蝴蝶會滾不會飛~* !妳給我出來講清楚! 還好我一向邊緣人!妳沒有洗到我! 核屬意見表達。 9 下午3:18 板媽講人情論義氣!我服Max181! (蘇怡芳) 叫叫叫 不要冷漠啊 又吐槽一截小群的事幹嘛拿來說⋯⋯我就不懂為什麼要自己給自己打臉?? 核屬意見表達。 10 下午3:21 板媽講人情論義氣!我服Max181! (蘇怡芳) 從11/24、還是25 忘了哪一場 蝴蝶在靠北她多辛苦多累 這幾天賣貓砂的也靠腰自己多累 我就問 是我們群叫你們去做的嗎? 是你們自己發心要做的吧? 然後隨口喊一聲 大家就要因為革命情感幫你們買單什麼東西、做什麼事情,然後像衛生紙一樣用完就丟? 幾天了?你們這些人有過一句感謝的話沒有?? 核屬意見表達。 11 下午3:21 Leonard (吳俊賢) 小團也從來沒說過喔 就像我說的 這企劃從來就不是公開透明的 我本人也是前陣子阿派上北部吃飯才知道 私底下鬧成這樣 口口聲聲團隊團隊 根本bullshit 核屬意見表達。 12 下午3:23 Max_改181有人才要回家 (張惟忠) 我要按 X! 核屬意見表達。 13 下午3:35 板媽講人情論義氣!我服Max181! (蘇怡芳) 我一直說這一局是 品人+判斷是非 的智力測驗 就跟新竹市長選舉一樣啊 核屬意見表達。 14 2022/12/29(週四) 上午10:14 Max_改181有人才要回家 (張惟忠) 因為不是寫給你看的,是寫給相信她或是還在觀望的人看的。 用語言暗示的效果,讓大腦自動腦補出 資訊專業(金斗)+她沒有發信= 金斗可能自導自演的暗示。 穩住相信她的人,讓這些人陷入一個自己騙自己,自己暗示自己要相信的局,最後綁在一起下不了船。 有沒有覺得似曾相識??? 什麼都沒講,一切都是自行腦補,很厲害的攻心之術! (我也是自動腦補 可以不用相信我XD) 核屬意見表達。 15 下午1:31 Amanda (王予儀) @貓砂法蘭克 你說你確診還要做事很辛苦,你是不是忘記我跟你同時確診?而且,我讓你全心休息,我去寫訪綱、我去訪談、我去剪輯,我去上架。 確診那一週, 七天, 我總共只吃了五餐。 而我整整病了一個半月才終於好。 你看過我吭聲嗎? 來要群友同情我? 至於 @蝴蝶會滾不會飛~* 你是不是忘記在你說要做這計畫的時候,我是第一個支持你,推動你前進,而且當時唯一幫你做事的人? 然後我寫訪綱、訪談,一個人剪輯、上架。看過我在群內對群友情緒勒索過嗎? 直到我認為理念不同分開進行,我對你,有沒禮貌過嗎? Line群的空間留給你。 群友的資源給你。 群友的人力給你。 流量給你。 候選人的物資給你。 粉專所有標記都給你。 這樣還不滿意?? 還要四處抹黑跳腳?? 我個人也送不起什麼好東西。 蝴蝶公主, 警局報案單送你。 新年快樂。 核屬意見表達。 16 下午2:13 Leonard (吳俊賢) 人生就是不斷的選擇 31號後 不管在不在同個群組 大家各自保重 造謠賽弄顛倒是非那位就不用了 核屬意見表達。 17 下午2:17 板媽講人情論義氣!我服Max181! (蘇怡芳) 看了幾天的混亂,容愛說教的板媽改不了雞婆的(愛幻想?尊重雙方觀感🤣)的習慣發表一下看法:(不強迫,想看的看、想滑走的真的可以滑走,我不會哭夭) 1、從一開始阿派出聲叫囂(有人緩頰說她是忍無可忍)、到本週一蝴蝶突然義正嚴辭叫囂要人家立刻出來對質,只因為她。現。在。有。空。 雙方至今很明顯,蝴蝶這一邊站在主攻,不斷訴苦自己團隊被抹黑、委屈、要捍衛;阿曼一方從選前就冷處理、到選後才陸續回覆⋯⋯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見:一方極盡公主王子病的發言;另一方還是保有基本禮貌與客氣,這一回,從雙方表態的文字,滿多群友看清楚了一些關於人品的部分。呵呵。 2、CyT在奔流離去時,指控我私底下不安好心拉攏人⋯⋯(大概意思是這樣,垃圾文懶得看,等對質時再來精準)? 雙方都有人加我的臉書好友,團裡也知道我一直很高調,創傷症候群讓我每天都很珍惜的過生活,堪比比癌症病人,因為無常讓我感到害怕,我如同癌症病患那樣超級珍惜我的每一天、見過的每一個人(見過面的都知道)。每一個選擇,都有他的正反面,我做了這種生活方式的選擇,早就不會介意別人看了喜歡還是不喜歡,因為生活是自己的,如同「自由是以不侵害他人的自由為自由」。你們對我的指教,讓我忍不住大笑:我以為我看到高中女生搞小圈圈那一套耶!!是因為自己的世界有多無知、還是因為你們誰看我的臉書(比如熱情跟我要臉書的CyT卻從來沒有互動?想找什麼?)而覺得我的故事都會寫在裡面呢??我並不會跟人拍照特地寫這個人是馬英九的律師、這個人是某年台灣青創楷模唯一的女性、這個人是什麼來頭⋯⋯你們又怎麼知道故事裡的誰是誰呢?那其實不重要,重要的是你們的文字充滿著惡意、讓我看到妳們留著腐臭味的內心(願你們的上帝佛祖真能保佑這樣的你們;我還在等CyT準備好我賺了哪位群友的錢的人證與物證,也等著與她討論為什麼她的言論自由是我必須配合她讓她爽才是言論自由⋯⋯針對她的提問,我們一個一個來好好談)。 到12/28 低調的Max出聲願意幫阿曼人格擔保之前,來私訊問我現在是什麼狀況?害怕難過想退團、問我的想法的群友們,我一律回答:小團的事本來就不應該跑來大群嚷嚷,甚至情緒勒索(法蘭克一下暗指群體冷漠、又對一截的言論說不想看到可以滑過,你知不知你言詞前後矛盾?不過這好像是你們這一群的特色??),但是我們不需要選邊站,他們發言想看就看、不想看就不要看;Max這種人願意幫阿曼擔保,我因為信Max人品,所以開始想要相信阿曼。雖然我不知道真相是什麼,但是從種種細節,我是越來越不相信蝴蝶他們,因為事件的發言所看出來的人品,是我很不喜歡的。 3、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現在很明顯就是法院見了。雖然黃老師展先生一直說他站中立、芭比一直說希望和好,但是看得懂的人都認為妳們已經選邊站了,我也是尊重。法院判決會是什麼?不是雙方說了算,還要看提出的證明證據能辦到哪裡。而審判需要時間,希望雙方都那麼強調自己清白的狀況下,就好好去面對,之後不要有逃避、推託自己什麼狀況不能到庭以示負責。對了,我想稱讚一下蝴蝶,妳真的很基進👍很有黨主席陳奕齊的風骨👍 最後,不管是選邊站的、不選邊站的群友,我都只希望大家不用因為這件事難過,事件的發生就是篩選和自己理念相同、磁場相吸引的人們開心的聚在一起,希望雙方站定位,未來以不同的方式為台獨繼續努力、永不放棄! 31號後~各自珍重。 核屬意見表達。 18 下午7:35 jindo🐾 (林祐群) 事情別人做,物資別人出,連免費倉儲都有了,等到看穿你時一腳踢開再抺黑知道內情的人,這些前台北市長的招式怎麼有辦法學這麼好的? 你應該知道 Amanda 為了這企劃買了一台新筆電 (70,000) 一個新麥克風 (8,000) 所有陪候選人陸戰旅館車子車資,全部自費嗎? 而且她還另外再捐給每個候選人經費。 Amanda 她就是不願意花半分別人的錢,她才什麼都自己出。更何況你不但去拿候選人的物資? 而且還浪費掉群友的。 講到物資就要再提一下張之豪,為了當時要配合你跟群友或候選人要來的東西拿去抽獎 (用別人物資推自己流量?),但我不屑幹這種事,要捐東西抽獎是吧? 好我捐。是張之豪的專訪,那他絕對的上好東西,所以才特地去購買澎湖最有名的干貝醬,結果被傳成「不知道哪來的干貝醬」? 連我自己花錢的東西都要抺黑是哪招? 蝴蝶來跟我喬過要把張之豪的專訪剪成只有一小時,但她跟我不很熟不知道我沒有在喬事情的,我轉身就跟 Amanda 達成協議,張之豪的專訪只跟玩固台獨有關係,不麻煩蝴蝶的高度台味團隊了。 這或許是 Amanda 跟蝴蝶團隊分家的一個原因,理念跟作風不合就不要在一起了,更何況真的要做這件事,邀約、寫稿、錄音、後製、剪輯全部的 know-how Amanda 都俱備,為什麼要當人家小媳婦聽人指揮。 在一間公司裡,一個企劃的負責人要不是能力很強,知道所有的 know-how 可以帶領一個團隊往前跑,要不然就是人和很強,讓有能力的人願意跟著他做事。 你蝴蝶兩者都不俱備,你看看站在你身後的人是誰,你看看站在 Amanda 身後的人是誰。 在我訪完何孟樺 (10/06) 後,專訪這件事跟我就不再有關係了,我剛換工作不久,整個工作強度讓我筋疲力盡,而且因為使命感,在當時我每個週末都會用一天去陪區域候選人掃街打選戰。Amanda 因為知道我真心忙,再也沒有麻煩過我什麼有關錄音後製的事。 核屬意見表達。 19 2022/12/29(週六) 下午10:59 Leonard (吳俊賢) 還在信蝴蝶那咖跟假裝中立的 以後就不用來往了 日後判決出來自然分曉 核屬意見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