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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被告
漢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號於民國 89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借貸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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