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五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五八號
- 原告
- 泰豐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茂林
- 法定代理人
- 樓之一
- 被告
- 聖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土城市○○路一八三巷一一弄一
- 法定代理人
- 郭家銘 住
- 送達代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四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復生
~B法院書記官 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