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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五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五八號

原告
泰豐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茂林
法定代理人
樓之一
被告
聖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土城市○○路一八三巷一一弄一
法定代理人
郭家銘 住
送達代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四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復生

~B法院書記官 廖宮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五八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