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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簡上字第八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簡上字第八六號

上訴人
樂鴻通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芬
訴訟代理人
辛武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樂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新發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八六號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上訴狀載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 高文淵~B法官 李祟豪~B法官 王復生

~B法院書記官 廖宮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簡上字第八六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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