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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三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三二號

原告
大慶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鎮魁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其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趙義德

~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三二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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