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五號
- 原告
- 茂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岳修
- 法定代理人
- 杜修蘭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訂約時,約定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廣告業務企劃合約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按,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潘翠雪
~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