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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五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五號

原告
茂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法定代理人
杜修蘭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訂約時,約定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廣告業務企劃合約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按,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潘翠雪

~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五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