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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給付公共基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告
速配佳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被告
新鴻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一0六巷二八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四九巷八之一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共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徐玉玲

~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公共基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