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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九0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九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麗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少達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陳民法即鑫達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三四○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四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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