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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六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六號

原告
馥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滋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楊 千 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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