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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51號

聲請人
誠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0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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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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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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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誠勤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9月10日           │3,000元         │0000000         │    │
│    │陳少白          │限公司連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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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51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