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麗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870號

聲請人
正峰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鄭宜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87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正峰化學製│第一商業銀│94年6月5日  │47,634元  │0000000   │    │
│      │藥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甲○○│公司板橋分│            │          │          │    │
│      │          │行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70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