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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624號

聲請人
熒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7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進煌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6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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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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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熒茂科技股│第一商業銀│93年8月5日  │27,888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            │          │          │    │
│      │甲○○    │公司華江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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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24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