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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5號

上訴人
同正興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嘉典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正疆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鴻興律師
被上訴人
安東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複代理人
莊志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法?官 周舒雁法?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5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