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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3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梁宏哲鍾啟煌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232號

上訴人
毅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9 月26日本院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136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4 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可考,上訴期間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2 日,算至95年10月26日即已屆滿,上訴人延至95年10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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