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0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03號
- 原告
- 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德正
- 訴訟代理人
- 莫詒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艾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欣怡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 複代理人
- 樓
- 被告
- 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周仕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人 高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也明
- 訴訟代理人
- 謝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