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9號
- 上訴人
- 佳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定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7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美金213,030.34元,折合新台幣為7,021,48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美元折算新台幣32.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