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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0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何君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03號

原告
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正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複代理人
李艾倫律師
複代理人
謝欣怡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被告
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高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也明
訴訟代理人
謝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0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