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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4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9448號

債權人
新揚光實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鴻癸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鴻癸實業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台北市中山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44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