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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16號

聲請人
和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6年5 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3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6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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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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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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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和益興業有│日盛商業銀│95年11月26日│13,95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甲○│行樹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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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16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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