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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67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6734號

債權人
尚沛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伊麗紡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伊麗紡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一、補裁判費壹仟元。二、貨款單以資證明債權之存在,債權人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6734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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