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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梁宏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原告
乙○○
被告
中華山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久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3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法?官?陳麗玲?????????法?官?楊明佳

???? 書記官 楊璧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0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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