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093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0933號
- 債權人
- 味台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完全之發票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