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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上訴人
亞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129 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伍仟捌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慧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29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