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481 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481 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朝英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8年3月22日起展延至98年9月22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朝英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7年9 月22日經選任為朝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朝英公司)之清算人,因朝英公司未能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為此依據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7 條 第3 項之規定,請求展期清算完結期日等語。

三、本件經聲請人所提事證,及本院調閱前開卷證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481 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