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3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33號
- 原告
- 環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係設在台北市大安區○○○路○ 段171 號11樓之1 ,有原告所提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