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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7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朱耀平劉以全王瑜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78號

原告
萬達寧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弘宇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王瑜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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