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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19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張紫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石頭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1719號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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