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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陳財旺賴彥魁吳金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原告
慶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萬成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
複代理人
蕭翊亨律師
被告
環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慧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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