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 上訴人
- 亞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129 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伍仟捌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