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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481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481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朝英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展延至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朝英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7年9 月22日經選任為朝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朝英公司)之清算人,嗣經本院於98年3月20日以裁定准予自 98年3月22日起展延清算期間至98年9月22日止,惟因朝英公司仍未能於上開六個月內清算完結,為此依據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再次展期清算完結期日等語。

三、本件經聲請人所提事證,及本院調閱前開卷證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48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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