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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原告
寅○○
原告
卯○○
原告
戊○○
原告
丙○○○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辛○○○
原告
巳○○
原告
辰○○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複代理人
吳忠勇律師
被告
壬○○
被告
癸 ○
被告
丑○○
被告
己○○○
被告
庚○○
被告
丁○○
被告
子○○
被告
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請求履行合約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35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購買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