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39號

返還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何君豪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39號

原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建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設在台北市大安區○○○路○段67巷20號,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39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