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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9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2976號

債權人
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請求金額伍拾元之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利息之利率為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 ,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976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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