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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1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王瑜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旭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世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8060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並為假扣押之執行,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 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1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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