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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6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68號

聲請人
弘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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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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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富水電工│合作金庫銀│97年11月30日│72,450元  │0000000   │    │
│      │程有限公司│行北三重分│            │          │          │    │
│      │          │行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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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68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