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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13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13號

原告
洽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5,54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83,7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264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13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