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板秩字第41號
- 移送機關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林政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4年2月27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1436802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政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1月23日1時1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板橋區信義路與四川路二段路口。
㈢行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對員警以「你什麼東西」顯然不當之言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供述。
㈡警方密錄器現場照片及影片。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被移送人承認確實有對警方口出「你什麼東西」之不當言語,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