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板秩字第41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呂安樂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林政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4年2月27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1436802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政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1月23日1時1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板橋區信義路與四川路二段路口。

㈢行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對員警以「你什麼東西」顯然不當之言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供述。

㈡警方密錄器現場照片及影片。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被移送人承認確實有對警方口出「你什麼東西」之不當言語,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秩字第41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