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1540號
- 原告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五湖
- 訴訟代理人
- 陳勇全
- 被告
- 郭柏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板小字第154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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