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007號
- 原告
-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守健
- 訴訟代理人
- 莊康信
- 訴訟代理人
- 劉如芬
- 被告
- 喬亞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芳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板簡字第2007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