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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007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訴訟代理人
莊康信
訴訟代理人
劉如芬
被告
喬亞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2007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扣押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