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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258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林米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58號

原告
優識國際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桂穗
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澤洋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350 元,應繳裁判費5,0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林米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258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委任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