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26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66號

原告
王建翔
被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張登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10月23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266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