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調字第191號
- 聲請人
- 群浩恩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錫
- 相對人
- 林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路00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無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